說明 : |
1. |
公告依據:強制執行法第65條(動產、有價證券等)、第84條第2項(不動產、船舶、航空器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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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本公告
每日更新 ,提供各地方法院待拍賣標的物之相關資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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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拍定案件於拍定日後一個星期才會刊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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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本網站拍定資料只保留三個月;欲查詢超過3個月之拍定資料,請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之「價格行情」項下(https://pip.moi.gov.tw/V2/A/SCRA0601.aspx)查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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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使用本系統前,請關閉IE瀏覽器及防毒軟體的「快顯封鎖程式」功能,或將*.judicial.gov.tw加入「允許快顯的網站清單」;若是使用IE 10瀏覽器,請將 judicial.gov.tw 加入相容性檢視設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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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本系統僅支援IE 8.0版本以上瀏覽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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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|
若您所看到的資料/表格無法對齊時,請將字型設定為"細明體,
字型大小為" 10 "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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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|
地方法院強制執行通訊投標書件標封格式,請至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assist/assist03/3-049.docx點選編號49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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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|
如字型出現空白,請至www.judicial.gov.tw網站之「下載中心」,點選「司法院造字檔」,依說明安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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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|
拍賣標的物有無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情事,請查詢行政院環保署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」(https://sgw.epa.gov.tw/Public/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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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|
若「執行拍賣法院」選單只能點選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,請將IE瀏覽器版本升級到8.0版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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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 |
應買公告,詳參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(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,
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,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
買受該不動產者,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,執行法院得於詢
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,許其買受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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